序号 |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条件 | 社保及个税缴纳要求 |
1 |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 需要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且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
2 | 国内211(本或硕);国外500排名内或非500排名内(硕) | |
3 | 国内非211(本或硕),但国外为500排名内(硕) | |
4 | 国内高中,国外(本+硕)(大专起点升本科及HND除外) | |
5 |
国外500排名内的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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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 |
7 | 除1-6外的其它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 须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且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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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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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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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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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制,来访时间以邮件通知的预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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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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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2305室(交通:地铁1号线汉中路站2号口) |
留学生落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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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需要提交的涉及的公司材料,建议可向公司HR部门咨询或索取 | |||||
1 | 单位委托中智代办的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3 |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涉及的公司证件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大于6个月以上。 |
若为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额外提供批准证书 | |||||
若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 |||||
4 | 申请人网上填写完成《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及电子版 | 附一张2寸证件照 |
解读 | 如通过中智代办人员,此表是需要在中智现场受理时当场填写。 | ||||
5 |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公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须加盖单位公章 |
解读 | 请示公函请先参照中智网站留学生落户中单位公函样张填写并打印出来。经中智受理人员审核通过后再去公司盖章。 | ||||
6 |
现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注:合同剩余时间必须大于等于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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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解读 |
回国后如有其它工作经历者,须提供回国后所有的劳动合同及上家公司离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请目前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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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8 |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必须提供源语言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若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 |||||
9 | 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若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 |||||
若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 |||||
10 |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护照签名页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解读 |
有旧护照者,要求同上;
港澳台人员另须提供出入境管理局的出入境记录证明,时间须涵盖出境前至入境后;在香港读书人员须另提交香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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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解读 |
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
留学期间若户籍已注销的须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最近90天内开具的)
须验原件。
为保证将来顺利迁移户口,建议户口簿的签发时间为近期的,最好出具户籍证明为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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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a、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
b、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c、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d、若落户地为社区公共户的,则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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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13 |
婚姻状况证明:
a、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
b、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c、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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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解读 | 若为已婚者,无论配偶是否随迁,均需要额外提供配偶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放弃随迁需要提交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 ||||
14 |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解读 |
如委托中智代办,此项材料不需准备。
如档案已在沪各区人才中心者,请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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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在沪期间所有的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解读 |
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需从12333网站打印,需要有详细的社保缴纳基数;认定的月份数以社保系统内实缴记帐月份为准
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均不予认可;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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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配偶需办理随迁,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 |||||
1 | 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注意: | 配偶若也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可参照留学生落户的材料准备。 | ||||
2 |
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
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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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如有未成年子女需随迁须提交以下材料 | |||||
1、 | 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2 |
子女出生证明
非婚生子的,另需提供合法生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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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注意: | 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须验原件 |
若子女为16周岁以上且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