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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人才相关说明材料

2017-03-08 15:31:39 人阅读 分类:居转户

《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中相关名词解释:
1、创业人才
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创业人才持有的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本市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前取得。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人才。
3、企业家
企业家是指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4、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的孵化器。
5、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6、创业投资机构
创业投资机构是指获得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
7、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合同,主要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关于执行《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另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创业人才
1、申报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
2、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3、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以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为准);
4、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1、申报单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2、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3、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需加盖发票付款方公章);
4、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
5、《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居转户)技术合同统计表》(系统下载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三、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1、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应提供股东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申请人担任高管的,应提供相关职务任职证明。
2、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四、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不需另外提供材料。
http://www.21luohu.com/uploadfile/2017/0308/201703080331555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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